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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登记主要项目变更或更正

时间:2015-09-16 09:24:48  来源:  作者:  已有 人读阅此信息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主席毛泽东发布命令公布)第17、18、19条。
   二、申请条件:
   本县常住人口中户口登记主要项目有误需要变更或更正的
   三、申报材料
 (一)变更姓名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须由父母双方共同提出书面申请);
   2、姓名有误或需要更正的证明材料;
   3、《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属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证明,属于在校学生的,由学生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二)、更正出生日期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未成年人由监护人申请;
   2、《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证明年龄错误的原始凭证材料(如出生证明、原始户籍登记资料、单位档案、学籍档案等最早记载出生日期的原始材料等)。
(三)、变更民族成份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地市级民族事务管理委员会的批准证明。
 (四)、性别变更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本人或其监护人书面申请;
   2、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五) 公民申请变更职业、服务处所、文化程度、婚姻状况、户主或与户主关系。公安派出所凭公民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后予以变更。
 (六) 属公安机关工作失误造成户口登记项目差错的,由派出所核实后办理相关手续,及时予以更正。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户政窗口递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2、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后,填写《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派出所长核准并签署意见,对审核同意更正的,先交所内户籍室录入后,报县公安局分管领导审批。
   3、县公安局审批后,由县局办证大厅根据审批意见,进行网上审批处理,后交派出所办理。材料齐备、符合规定的,当场办理;材料不齐备、不符合规定的,说明理由。
(未满14周岁的公民变更姓名的,派出所长审核同意后在派出所户政窗口当场办理;因手术改变性别的要市公安局审批同意后更正。)
   五、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22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联系电话:各派出所电话 县政务中心公安户政窗口8266516
   八、办理地点:各派出所户政窗口及县政务中心三楼公安户政窗口
    九、《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下载

变更表.doc
文件类型: .doc 7c49bccc3f2dd6a997494a44c8eb6a38.doc (36.0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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