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搜索
 
   
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四川省人民政府 巴中市人民政府 无障碍浏览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办事服务 > 户口办理封面 > 户口办理

户口登记迁移

时间:2015-09-16 09:28:11  来源:  作者:  已有 人读阅此信息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主席毛泽东发布命令公布)第10条。
    二、申请条件:
    1、市外人员迁入我县;
    2、本县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
    三、申报材料

      迁入我县的:
    1、当事人的书面申请一份(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及其基本情况,申请事由及理由,迁移人的基本情况等。申请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实事求是。书面申请由年满18周岁以上的迁移人或被投靠人提出)。
    2、迁入场镇街道居住的,提供在场镇街道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工商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劳动就业合同、结婚证、录用文件、亲属关系证明等)。
    3、申请人、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迁移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4、农村迁至农村的提供结婚证。
    迁出市外的:

    1、大中专院校招生迁出:(1)大中专院校录取通知书。(2)户口簿、本人身份证。
    2、其他迁出:(1)迁入地公安局签发的《准迁证》。(2)户口簿、本人身份证。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行政公安窗口递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2、材料齐备、符合规定的,出具《准予迁入证明》;材料不齐备、不符合规定的,说明理由。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城市3日,农村10日。
    承诺时限:即办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联系电话:公安局电话:(0827)8221652
    投诉电话:南江县政务服务中心(0827)8223573
    八、办理地点:南江县政务中心三楼公安行政审批窗口

 
网站地图 | 网站申明 | 联系我们 | 使用帮助 | 主编邮箱
   
主办:中共南江县委 南江县人民政府
承办:南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江县政务信息管理办公室
邮箱:njxfb@163.com 蜀ICP备05006902号
川公网安备 51192202000102号 网站访问统计: 13554297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