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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时间:2017-06-02 15:15:40  来源:  作者:  已有 人读阅此信息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六)《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八)《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二、申请条件

  申请人依法取得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领取了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在取得了《金融许可证》的金融机构和经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等可以作为放贷人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持相关申报材料,共同申请抵押登记。

  申请人依法取得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抵押登记的,须按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后,再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注:如需申请顺位抵押,参照国有土地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填写的《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书(交原件、复印件。办结后退原件)。

  (三)主债权债务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

  (四)申请人(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1)法人登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交复印件。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除外)。(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交原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抵押权人应提交《金融许可证》或经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等作为放贷人的批准文件(交复印件)。

  (五)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依法公证。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等。

  (六)抵押人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需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原件)及经备案的公司章程。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复印件须申请人签章证明与原件一致。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持申报材料到县不动产登记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提出抵押登记申请。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窗口予以受理并初审,申请事项信息及其申报材料扫描录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

  (二)窗口对申请事项和申报材料进行业务审查、权属审核和审批。

  (三)窗口登记、制证:

  予以同意的,登记后打印、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并在《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记载抵押登记情况。

  不予同意的,说明理由当场退件。

  (四)申请人到窗口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

  (五)登记资料整理后立卷归档。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证书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5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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