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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时间:2017-06-02 15:25:26  来源:  作者:  已有 人读阅此信息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二、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持相关申报材料申请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二)房屋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房屋面积发生变化的;

  (四)房屋用途发生变化的;

  (五)土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六)同一权利人名下的房屋分割或者合并的;

  (七)房屋性质发生变化的,包括将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自用住房以及其他不完全产权的房地产变更为商品房或取得房屋完全产权的;

  (八)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不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共有性质变更的;

  (九)权属证书上记载多套成套住宅,申请人申请分别发证的,可按照登记基本单元分别发证;

  (十)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共有人申请分别持证的;

  (十一)因人民法院、有权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部分收回、没收等行为导致房屋面积发生变化的;

  (十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为配偶一方的房屋所有权增加另一方为共有人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1)法人登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交复印件。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除外)。(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交原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依法公证。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等。

  (四)原《不动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与《房屋产权证》(原件)

  (五)不动产设定抵押权或地役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或地役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不动产权变更登记应当与抵押权或地役权变更登记合并办理)。

  (六)权利人名称或姓名发生变化的变更登记,还需提交:

  名称或姓名变化的相关证明材料:企业更名的,工商部门登记证明材料(原件);机关事业单位更名的,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更名的证明材料(原件);个人姓名更名的,公安户籍登记证明材料(原件)或户口簿(验原件,交复印件)。

  (七)房屋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变更登记,还需提交:

  市、县(区)政府或地名委员会对房屋坐落名称变更的证明材料。

  (八)房屋面积发生变化的,还需提交:

  1、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以及变更后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界址点坐标、房屋测绘报告等;

  3、依法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价款凭证;

  4、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九)房屋用途发生变化的,还需提交:

  1、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

  3.需补交土地价款的,提交缴清土地价款的凭证(验原件,复印件)。

  4.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十)土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还需提交: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

  2.需补交土地价款的,提交缴清土地价款凭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3.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十一)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房屋的,还需提交:

  1、城市规划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

  3.需补交土地价款的,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4.变更后的编制有宗地代码的宗地图、宗地界址坐标,房屋测绘图(申请人自行委托有资质机构提供)。

  (十二)房屋性质发生变化的,还需提交:

  1、有批准权的部门出具的房屋性质变更的批准文件;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

  3、需补交土地价款的,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十三)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不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共有性质变更的,还需提交:

  不动产权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婚姻关系证明。

  (十四)共有人分别持证的,还需提交共有人申请分别持证的书面说明;

  (十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为配偶一方的不动产权增加另一方为共有人的,还需提交夫妻双方关于不动产权共有的约定及婚姻关系证明。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复印件须申请人签章证明与原件一致。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提出不动产权变更登记申请。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予以受理并初审。

  (二)窗口对申请事项进行业务审查、权属审核和审批,对价款缴纳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事项信息及申报审核材料扫描录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

  (三)窗口登记、制证:

  予以同意的,登记后,打印、核发《不动产权证》。

  不予同意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退件。

  (四)申请人到窗口领取《不动产权证》。

  注:1、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需到原登记机关提取档案复印件,并盖章。

  2、房屋所有权及对应土地使用权被查封的,不影响权利人名称、身份证明号码、房屋坐落、名称发生变化而进行的变更登记的办理,登记机构在办理变更登记后应将变更的有关情况告知查封机关;其他变更类型须经原查封机关解除查封后方可办理变更登记。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证书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5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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