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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时间:2017-06-02 15:26:22  来源:  作者:  已有 人读阅此信息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六)《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二、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持相关申报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互换或赠与的;

  (二)继承或受遗赠的;

  (三)作价出资(入股)的;

  (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清算,对不动产权进行处分的;

  (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七)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八)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或有权机关做出的行政决定导致不动产权发生转移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1)法人登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交复印件。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除外)。(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交原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依法公证。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等。

  (四)原《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产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五)不动产权设定抵押权或地役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或地役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六)办理转移登记,经有权机关审核符合条件的买卖、交换、赠与、作价出资(入股)的不动产权的转移登记,还需分别提交:买卖合同、互换协议、赠与合同、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七)继承或受遗赠的,还需提交:死亡证明、遗嘱、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权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八)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还需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证明材料以及不动产权转移的材料。

  (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清算,对不动产权进行处分的,还需提交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的法院裁定书或者其他相关文件,买卖合同或转让协议。

  (十)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还需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或者共有份额转移协议。

  (十一)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还需提交:

  1、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

  2、经有权机关审核符合条件的分割或合并的文书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权籍调查表、编制有宗地代码的宗地图、宗地界址坐标,房产测绘图(申请人有权自行委托有资质机构提供)。

  (十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或有权机关做出的行政决定导致不动产权发生转移的,还需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或有权机关做出的行政决定书。

  (十三)依法需补交土地价款、缴纳税费的,提交缴清土地价款的凭证,税费缴纳凭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提出转移登记申请。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予以受理并初审。

  (二)窗口对申请事项进行业务审查、权属审核和审批,对价款缴纳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事项信息及申报审核材料扫描录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

  (三)窗口登记、制证:

  予以同意的,登记后,打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不予同意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退件。

  (四)申请人到窗口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证书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5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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