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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时间:2017-06-02 15:28:12  来源:  作者:  已有 人读阅此信息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二、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房屋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房屋所有权的;

  3、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房屋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房屋所有权消灭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属第3、4项,嘱托机关要求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登记机构可以直接办理。登记机构认为登记事项存在异议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审查建议。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1)法人登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交复印件。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除外)。(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交原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四)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依法公证。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等。

  (五)房屋所有权灭失的,申请人持灭失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注销登记。

  权利人放弃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房屋设定抵押权、地役权或被查封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房屋的,提交有权机关作出的没收、征收或者收回决定书(公告);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复印件须申请人签章证明与原件一致。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到县不动产登记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提出注销登记申请。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窗口予以受理并初审。

  (二)窗口对申请事项和申报材料进行业务审查、权属审核和审批。

  (三)窗口登记,将申请事项信息及其申报审批材料扫描录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登记资料整理后立卷归档。

  注:1、注销房屋所有权确实无法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或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作废。

  2、申请人无法提交有权机关作出的没收、征收或者收回决定书(公告)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衔接相关机关提取。

  五、办理时限

  即办。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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