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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时间:2017-06-02 15:34:08  来源:  作者:  已有 人读阅此信息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二、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一)转让、互换;

  (二)继承;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四)因有权机关做出的行政决定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报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四)宅基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材料,包括:

  1.转让的,提交转让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书。同时,还应提交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以入受让方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文件(收原件);

  2.因继承取得的,提交死亡证明、遗嘱、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与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3.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载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载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4.因有权机关做出的行政决定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有权机关做出的行政决定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5.其他必要材料。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提出首次登记申请。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予以受理并初审(1个工作日);

  (二)窗口对申请事项进行业务审查、权属审核和审批。申请事项信息及申报审核材料扫描录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20个工作日);

  (三)窗口登记、制证(3个工作日);予以同意的,登记后,打印、核发(不动产权证);不予同意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退件。

  (四)申请人到窗口领取不动产权证(1个工作日)。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证书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5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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