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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预告登记

时间:2017-06-02 15:40:00  来源:  作者:  已有 人读阅此信息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二、申请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约定,持相关申报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其中,预售商品房的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时,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

  (一)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二)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

  (三)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申请预告登记的不动产被查封、抵押的,不予办理。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1)法人登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或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交复印件。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除外)。(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交原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购房户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依法公证。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等。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验原件,收复印件)。

  (五)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

  1、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提交已备案的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

  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房地产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

  3、不动产买卖的,提交不动产买卖合同;

  4、不动产抵押的,提交房地产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到县不动产登记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提出预告登记申请。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予以受理并初审。

  (二)窗口对申请事项进行业务审查、权属审核,申请事项信息及申报审核材料扫描录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报不动产登记局审批。

  (三)窗口登记、制证、发证:

  予以同意的,登记后,打印、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不予同意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退件。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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