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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注销预告登记

时间:2017-06-02 15:41:28  来源:  作者:  已有 人读阅此信息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二、申请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是登记簿记载的预告登记权利人,也可以是生效法律文书记载的当事人)持相关申报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注销预告登记:

  (一)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

  (二)债权消灭的;

  (三)预告当事人协议注销预告登记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预告登记失效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申请注销预告登记的不动产作为预告登记权利人的财产被查封,不予办理;预告登记义务人死亡的,继承人不得以继承为由申请涤除不动产上的预告登记。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1)法人登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或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交复印件。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除外)。(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交原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购房户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依法公证。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等。

  (五)预告登记权利人申请注销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或《预告登记证明》;义务人申请注销的,提交经公证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签署的债权消灭文件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到县不动产登记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提出注销登记申请。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窗口予以受理并初审。

  (二)窗口对申请事项和申报材料进行业务审查、权属审核和审批。

  (三)窗口登记,将申请事项信息及其申报审批材料扫描录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登记资料整理后立卷归档。

  注:注销预告登记确实无法收回《不动产登记证明》或《预告登记证明》的,应当在县不动产登记局门户网站或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作废。

  五、办理时限

  即办。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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