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搜索
 
   
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四川省人民政府 巴中市人民政府 无障碍浏览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办事服务 > 不动产产权登记封面 > 不动产产权登记

不动产查封登记

时间:2017-06-02 15:42:19  来源:  作者:  已有 人读阅此信息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二、适用情形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限制不动产权利或者人民政府其他有权部门依法没收、收回、征收不动产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经作出限制的机关嘱托,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其生效法律文书或其他嘱托文件办理查封登记。其中,对已经办理不动产登记并记载于登记簿的不动产,办理查封登记;对下述情形的不动产,办理预查封登记(预查封的不动产在预查封期间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预查封登记自动转为查封登记,查封期限从预查封登记之日起计算):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尚未出售的房地产;

  (二)被执行人购买的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或者预告登记的房地产;

  (三)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但被执行人尚未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的房地产;

  (四)批准预售项目中属于开发商的尚未登记的自用房;

  (五)经司法文书确定为被执行人的尚未登记的不动产;

  (六)其他已有证据证明属于被执行人但尚未进行登记的不动产;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登记材料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有权机关送达生效法律文书或嘱托文件人员的工作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委托送达的,提交委托送达函。

  (二)人民法院查封的,提交查封或者预查封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公安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查封的,提交查封决定书、协助查封通知书。

  (四)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有权机关查封的,提交查封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四、办理流程

  (一)不动产登记窗口接收不动产查封嘱托文件时,核对送达人员的工作证,委托送达函件的相关内容。

  (二)窗口对查封登记事项进行业务审查和登簿。

  注:1、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有权机关送达的查封嘱托文件不进行实体性审查。登记机构认为登记事项存在异议的,应当依法向嘱托机关提出审查建议。

  2、不动产已抵押、有异议登记或者设有地役权的,不影响查封登记的办理。

  3、两个或以上人民法院查封同一不动产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为先送达查封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对后送达的人民法院办理轮候查封登记,顺序按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的先后时间进行排列。

  4、嘱托查封的不动产存在无法确定权属或欠缴地价款、税费的,登记机构应当书面告知嘱托机关。

  5、嘱托查封的不动产正在申请处分(含转让和抵押)但尚未记载于登记簿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立即终止办理转移登记或抵押登记,并通知登记申请人。

  6、人民法院一并送达被执行人取得不动产的继承证明、生效法律文书办理查封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先办理转移登记,再办理查封登记。

  五、办理时限

  即办。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网站地图 | 网站申明 | 联系我们 | 使用帮助 | 主编邮箱
   
主办:中共南江县委 南江县人民政府
承办:南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江县政务信息管理办公室
邮箱:njxfb@163.com 蜀ICP备05006902号
川公网安备 51192202000102号 网站访问统计: 13556004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