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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江县人民政府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的通知

时间:2017-07-12 16:06:49  来源:法制办  作者:  已有 人读阅此信息
 

南府办发〔2017〕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南江县人民政府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已经县政府十八届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南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0日


南江县人民政府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四川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文件精神,根据省、市人民政府法治政府建设年度安排,有序推进《南江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方案(2016-2020年)》的各项工作落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如下。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发展环境
    (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继续完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工作,县级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布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使职权,不得在清单之外变相行使职权;建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和机构职能调整,及时动态调整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定期向社会公布;继续探索完善乡镇人民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加强对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运行的监督检查,防止权力越位、缺位和错位。〔牵头单位:县政管办、县委编办、县法制办,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二)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将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从实体政务大厅向智慧政务平台延伸,推进网上审批,规范网上政务服务事项目录,优化网上服务流程;按照省、市、县三级联动审批体系建设的总体安排,做好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衔接落实,依法取消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初审环节,进一步提升行政审批效能。〔牵头单位:县政管办、县政务和交易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县级有关部门〕
    (三)清理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统一安排完成集中清理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工作,取消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公布相关目录。〔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其他有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县级相关部门〕
    (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工商注册登记制度便利化,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实行“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监管,建立部门信息共享、互信互动工作机制,切实做好共享信息的整理、传输、反馈和分析应用。〔牵头单位:县工商质监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五)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动态调整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质量监管。推进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向社会购买;确需政府参与的,实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二、完善决策机制,提高行政决策水平
    (六)进一步完善决策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完善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和预公开制度,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重大决策在讨论决定前应当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探索建立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论证,逐步实行专家信息和论证意见公开。〔牵头单位:县府办、县法制办、县政策研究室,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七)建立健全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平台。依托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公众号等建立健全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平台,对社会关注度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及时公开信息、解释说明、征求公众意见,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牵头单位:县府办,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八)落实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和责任追究制度。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开展评估。严格执行《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决策严重失误或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牵头单位:县监察局、县府办、县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九)进一步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做好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和管理工作,将法律顾问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采取政府购买或政府补贴的方式,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落实公职律师制度,推动公职律师力量建设,充分发挥公职律师的作用。〔牵头单位:县法制办、县司法局、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三、加强监督管理,规范行政行为
    (十)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实行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公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发布后,按照《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及时报送备案,接受监督。〔牵头单位:县府办、县法制办,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十一)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按照全省统一安排,对县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成立以来的所有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在政府网站等信息平台开设专栏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与文本,并实行动态调整。〔牵头单位:县府办、县法制办,县档案局、县保密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十二)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网络培训,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探索推行行政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制度,设计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牵头单位:县法制办,责任单位:县委编办,县人社局和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县级部门〕
    (十三)完善执法联动协作机制。整合现有执法力量,加强区域合作联动执法、部门联动执法、系统协作执法。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推动行政执法机关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建立完善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和案情通报制度。深化行政与司法良性互动工作,形成规范行政执法、化解行政争议、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合力。〔牵头单位:县法制办,责任单位:县级相关部门〕
    (十四)推行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按照《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6月底前制定并公布城市管理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年内实现县级城市管理领域执法机构设置,实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行使,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部署,实现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统一。〔牵头单位:县委编办、县法制办、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县级相关部门〕
    (十五)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征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等征收行为,细化工作流程,明确征收主体,进一步维护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县国土局、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十六)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落实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进一步畅通复议申请渠道,完善复议案件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办案,不断提高案件办理质量,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制度,积极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严格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尊重人民法院司法建议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牵头单位:县法制办,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十七)加强政务公开工作。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利用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公众号、“政务访谈”全媒体平台等新兴媒体和平台推进政务公开。整合涉及政府公共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咨询、求助、投诉和建议等非紧急类服务热线,建立市民服务热线“一号通”服务平台,启动运行“12345市民服务热线”。〔牵头单位:县政府信息办、县政务和交易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四、坚持多措并举,凸显法治政府建设实效
    (十八)细化第一责任人职责清单。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建设法治政府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落实监管责任,带头做好表率,自觉接受监督;对不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年度内发生多起重大违法行政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牵头单位:县府办、县监察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十九)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县政府每年一季度要向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政府部门每年一季度要向县政府和市级关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要通过报刊、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开。〔牵头单位:县府办、县法制办,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二十)完善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机制。建立健全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工作机制,推动实施法治政府建设第三方评估,增强考核结果的科学性、引导性和有效性。县政府应把法治政府建设纳入对政府所属部门和乡镇政府的目标绩效管理,加大考核力度,充分发挥考核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推动作用。〔牵头单位:县法制办、县目督办,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二十一)建立健全法制机构建设。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部门要切实加强法制力量建设,健全完善法制机构,选好建强法制工作队伍,采取内部调剂、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使法制机构设置、编制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进一步充实县政府法制机构的人员力量,通过人才引进、公开遴选等方式配备法律专业人才,切实发挥好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县政府法制机构要牵头做好法治政府建设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工作。〔牵头单位:县委编办、县法制办,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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