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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江县教师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方案

时间:2017-05-22 17:10:32  来源:住建局  作者:  已有 人读阅此信息
 

 

为切实解决教职工住房困难,努力使广大教职工住有所居、安心从教,根据《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我省中小学教职工公共租赁住房调查等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3〕581号)精神,结合《南江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制定本方案。
一、教师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
(一)保障对象
1.在工作地城市或城镇规划区内无自有产权住房的本校在岗教职工,包括在编、聘用、代课等各类在岗教职工。优先考虑特设岗位教师、支教和交流教师,包括大学生志愿者西部支教教师、异地交流教师和顶岗实习师范生,以及异地任教教师等。
2.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住房保障。
(二)申请与审核程序
1.申请人如实填写《南江县教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由房源所在地学校对申请对象进行资格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3.房源所在地学校对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公示情况一并报送至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办公室进行资格复审。
4.由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办公室对复审条件合格的申请人在房源所在地的学校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由房源所在地的学校制定详细的分配方案,组织分配入住,并将结果报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办公室备案。
二、教师公共租赁住房的后期管理
(一)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办公室是教师公共租赁住房监督管理的主体单位。负责教师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房源分配的审核、监督、后期管理、物业服务等管理性工作。
(二)房源所在地学校负责配合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办公室做好房屋分配、代收租金、准入退出等日常事务性工作。
三、物业管理
(一)物业服务公司由学校按程序择优选聘,并接受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办公室监督。
(二)房屋后期维修维护由房源所在地学校提出申请,由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办公室对教师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维修维护。
四、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南江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南府办〔2015〕55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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